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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汽车租赁诈骗案揭出行业潜规则
发布日期:2012-05-10

去年春节前夕,蔡先生等十几个在浙江省绍兴县做布料生意的湖北老乡,花巨款买了17辆豪华二手车,风风光光地开回老家。没想到,有12辆车竟一夜之间神秘蒸发。

原来,失踪的这12辆车子背后竟是一起特大合同诈骗案,幕后黑手就是杭州人斯轶非。从2009年8月至2010年12月,他先后到三家汽车租赁公司租了243辆车,总价值4200余万元,然后他将部分车子低价卖给他人,从中获利近2000万元。此案也被浙江省公安厅列为2011年度浙江省十大经济犯罪案件之一。

5月2日,斯轶非在杭州市中级法院受审,他在法庭上当庭喊冤,还供出与其中一家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有“以租代卖”的协议。不过,他未能当庭出具该协议。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A.开回老家的豪车一夜之间“飞”了

今年28岁的蔡先生是湖北应城人,在绍兴县柯桥的中国轻纺城做布料生意已有5年时间。2010年12月初,一位也在柯桥经商的湖北老乡告诉他,他们通过一名姓陈的老板买了一辆二手天籁轿车,车子只开了几千公里,价格只要原价的一半。“当时听说是某汽车租赁公司卖的,后来这位老乡还顺利办了过户手续,一时间很多老乡都动了心。”蔡先生说。

蔡先生随后与这名在柯桥开纺织厂的陈老板进行了联系,向他预订了一辆二手奥迪A6,价格24万元。“陈是杭州人,在柯桥小有名气,因此我觉得不会有问题。”蔡先生说,去年12月6日上午,蔡先生在柯桥的轻纺城北市场附近拿到了车,当天下午,他就将24万元现金打入陈老板妻子的账户。

通过类似的方式,在柯桥的10多个湖北老乡通过陈老板(另案处理)购买了17辆豪华轿车。

去年春节前夕,这批在柯桥的湖北商人开着刚买的车回到家。1月30日(农历腊月廿八)早上5点半,蔡先生起床后突然发现停在院外的奥迪A6不见了,这让他惊出一身冷汗。随后他立即拨打老乡的电话,这时同样的消息传来,不少老乡开到湖北老家的车也不见了,总共有12辆,案值300万元。于是,蔡先生等人向警方报案。

警方调查发现,他们花钱买来的并非二手车。这些失踪的车是被租赁公司或原车主开回去了。

经进一步调查,警方发现这竟是一起以租车为名的特大合同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被害人超过数百人。2011年初,杭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决定对此立案,但涉案犯罪嫌疑人斯轶非已和女友韩某开着一辆保时捷卡宴潜逃。于是,浙江省公安厅当即网上追逃,并向全国公安机关发出协查通报。不久,斯轶非落网。

B.243辆租车转手后得款近两千万

现年35岁的斯轶非是杭州市江干区人,曾在一家政府机关做过驾驶员。2009年辞职后,他打算做些二手车生意。斯轶非了解到要做二手车生意必须要有现车给客人代步试驾,于是,2009年4月,他到浙江车友租赁有限公司(简称车友公司)租车。据车友公司的店长汪说,斯轶非一开始很守信用,每次都将车子及时归还,也从未拖欠过租金。就是凭着这些信誉,斯轶非后来越租越多,到2010年初,他已经租了160辆车。

而据杭州市检察院指控,斯轶非从2009年8月至2010年12月期间,与包括车友公司在内的三家汽车租赁公司和个人签订租赁合同、有偿借用合同等,陆续租借243辆车。租车后,斯轶非便谎称自己是浙江省公安厅或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手上有一批公安机关暂扣的走私车辆、法院罚没车辆、银行抵债车辆,以需要处理为由,将这些车子低价转卖给他人。

为了骗取更多的资金,在一次低价变卖后,斯轶非又以回收办理过户等理由,将车收回后再次低价转卖给他人,造成一车多卖。

每次转卖后,斯轶非便和买车人签订协议,约定在数月内必须办理车子过户手续,但到最后,车子还是无法过户。有些心急的买家逼得紧了,斯轶非无奈之下只能购买新车,再过户给买家。

通过一年多的“租车”,斯轶非获利1960余万元,其中1350余万元用于支付汽车租赁费,480余万元购买新车,剩下的钱几乎都用于个人挥霍。

C.被告人声称曾签署“以租代卖”协议

法庭上,斯轶非一开口就喊冤,他对检察官指控的租借车辆数量和交给租赁公司的租金数额存有异议。随后,他供出自己与车友杭州分公司的相关负责人邢某曾签订过一份“以租代卖”的协议。

“邢某告诉我租赁公司有一批车子是罚没车和车改后退下来的,想以二手车的形式卖给我。我低价买进后可以再高价卖出。”斯轶非表示,这份协议究竟是邢某以个人名义还是公司名义签的,他并不知情。不过,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说,在之前的笔录中,斯轶非从未提及过此事。并且,斯轶非当天也无法向法庭出具该份协议。“协议一式两份,我签完后就都被邢某拿走了,他说要找金华总公司的总经理签字,但一直没有再交还给我。”斯轶非辩解。

斯轶非说,他之所以会将这些租来的车子出售,主要是因为邢某告诉他车子可以买卖,而他所付的租金高于正常的汽车租赁金额,“一辆宝马或奥迪车,邢某跟我说是海关罚没,卖给我只要18万,再转卖给别人是25万或者30万,这中间的差价就是我的利润。邢某叫我按分期付款的方式付给他,租金就抵买车的钱。”

他还辩称,车子卖出后所得的巨款,大部分都用于支付汽车租赁费用,租金不够还向朋友借了几百万应急。“如果我是诈骗,怎么可能钱都没拿,全部交给租赁公司呢?”斯轶非虽然承认自己在转卖车子时虚构了部分事实,但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诈骗,他声称自己只是在做生意赚钱,后来发现租的车子越来越多,才开始觉得害怕。

为了车子过户的事情,斯轶非承认他和邢某闹翻了,对方还威胁他说要把所有的车子收回。没过几天,斯轶非听说有不少卖出去的车子陆续被车友公司追回,而这些被追回车子的买家则选择了报警。

D.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在法庭上,斯轶非的辩护人对于检察机关指控斯轶非涉嫌合同诈骗罪并无异议,但他认为,本案还有不少重要的事实并未查清。辩护人指出,车友公司提供的汽车租赁费用明细太过笼统,并不能完全反映真相,“斯轶非所付的租金应该不止明细中提供的数目”。同时,他对这些汽车租赁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有责任提出质疑。

另外,对于斯轶非的诈骗动机,辩护人认为,“诈骗应以侵财为目的,那么,斯轶非就没有必要花巨资买37辆新车,为买家办理过户。即使要买,也只需买几辆车证明自己有能力办理过户即可。”辩护人还表示,斯轶非用卖车后回收的款项支付租金,甚至还向朋友借了几百万元,正是他积极履行租赁合同的表现。

检察官则认为,虽然斯轶非以真实姓名和汽车租赁公司及个人签订合同,并支付了大部分的租赁费用,但他却隐瞒了其租车的真实目的,即将租得的车辆用于低价出售给他人,斯轶非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法庭宣布将择日作出宣判。

E.此案揭出汽车租赁行业潜规则

“斯轶非诈骗屡屡得逞,与汽车租赁行业盛行的潜规则不无关系。”办案检察官认为。

据了解,这起案件也是近5年来浙江省涉及汽车租赁行业的诈骗案案值的一起。这两年,私家车挂靠汽车租赁公司现象很突出,在金华、义乌、台州等地盛行。

以一辆20万元左右的中档车算,车主每月从租赁公司获得的租金收益在8000元到1万元左右,按此来算,对车主来说,花不到3年时间,就可以赚回一辆车。

同时,对租赁公司来说,这也是一个减少投资规模、转嫁经营风险、增大获利规模的办法。

检察官认为,在这种挂靠关系链中,汽车租赁公司要从月租金中抽取10%至15%的管理费,更多的租赁公司一刀切地给车主一笔租金,其他收入均属于公司,对租赁公司来说,这也是逃避纳税的手段之一。

针对汽车租赁市场合同诈骗犯罪多发的情况,公安部门曾发出警示,提醒汽车租赁公司在经营中加强防范意识,但是,租车诈骗案还是一发再发。为此,办案检察官再次提醒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车合同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对租车人的身份、经济状况、信用程度、租车用途进行全面调查和详细登记,认真辨别相关信息的真伪,不能单凭租车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出租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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